修平科技大學學生宿舍用電計費暨繳費管理辦法

民國9791597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通過

民國97122997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9862297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998999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072599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1528100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民國102422101學年度第2學期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為要求住宿生配合實施用電節能措施,並制定學生宿舍計費暨繳費方式等相關事宜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凡本校住宿生均應遵循本辦法,違者悉依校規及宿舍輔導及管理實施辦法處置。

第三條 基本用電額度:學生宿舍用電每1學期每人基本用電額度14樓為300度、5樓為325度,該基本用電無論用罄與否,均不得辦理退費。

第四條 超出基本用電額度之電費計價方式,每度以4元計費。

第五條 學生宿舍用電計費含寢室內「冷氣」及「各項用電」,每學期開始時由電腦系統自動設定計費。

第六條 學生宿舍之公用區域暨設備用電(電梯、各樓層走道、樓梯間電燈、消防設備、抽排水馬達等)均不列入計費。

第七條 當學校提供免收費之基本用電,使用剩餘之額度不足75度時,則該電錶使用人應儘速至宿舍辦公室繳電費,否則俟該剩餘金額用罄時,則用電節能系統將自動斷電。

第八條 繳電費:每次繳交金額以距學期末剩餘週數(超過3天以1週計)計算,每人每週為100元【以4人房為例:剩餘週數為4,則計價方式為4×100元×4人=1,600元,即每人各400元整,且應集體收齊後繳納,其他以此類推】。

第九條 退費:本辦法中所收取之繳電費均於每學期結束後,將剩餘金額逕退各住宿生

第十條 本辦法中所涉及之各寢室用電費用,均採平均分攤方式計費及繳納,故凡各寢室住宿生均應自行協調(特殊狀況得向宿舍辦公室報備後處置之);倘未能接受本規定,則請勿登記住宿,或辦理退宿(學期尚未開始前),以免爭議。

第十一條 住宿生用電注意事項及規則,悉應遵守宿舍輔導及管理實施辦法生活公約之規定,並應盡室友之間良善溝通、對待與相互體諒之義務,以免相互影響自身之權益,倘有違本項規定,則依校規及宿舍輔導及管理實施辦法議處。
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